辽宁科海食品化学工程有限公司
地址:丹东市振安区龙头前街280号
电话:0415-4160791 / 4169122
传真:0415-4166861
邮编:118006
E-mail:lnkehai@163.com
Web:www.lnkehai.cn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: 影响食品安全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1、食品名称
标注位置:醒目位置
标注原则:反映食品真实属性
标注方法: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。若无标准规定名称,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。选用名称应真实易懂,不产生误解和混淆。
2、配料表
基本原则:真实标注所有配料递减顺序,加入量≤2%的配料顺序不限。
3、食品乳化剂公司
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:应标示其在GB—2760中的通用名称